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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1日 星期三

馬總統依法支用及申報競選經費


1.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83995條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求得超過法定上限,應設收支帳簿指定會計師負責記帳保管,選後檢同檢同競選收支結算申報表,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合併申報,由候選人及指定之會計師簽章負責。中選會若認有不實,可要求檢送收支憑據或證明文件。若有申報不實者,則依法處罰。馬總統兩次大選之經費,均已依法支用及申報,並無違法之處。
2.部分媒體指稱馬總統違法使用競選經費,所謂「過去國民黨遇到總統大選花費超過百億」,證據何在?馬總統競選經費4.7億,又有何不合理之處?既無明確事證,亦不合邏輯。此種憑空臆測、無的矢的言論,恐怕只是譁眾取寵搏取收視率的手法,實不值一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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