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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2日 星期一

自由時報報導不實,請勿曲解油氣調價機制

  1. 國際油價漲跌反映在浮動油價公式上,是呈現在稅前批售價,所以比較漲跌幅,要拿稅前批售價來與國際油價漲跌比較,才合理。因為零售油價內含貨物稅、能源與環境負擔(含空污費、土污費、石油基金)及營業稅等稅費,除營業稅之外,其他部分不會隨著國際油價變動而調整。
  2. 國際原油價格下跌約4成,中油已完全反映在批售價上,但在外加稅費後,零售價的降幅約25%,所以外界會有降幅較小的錯覺。
  3. 目前中油國內低硫燃料油的計價基礎,係採用中油低硫燃料油的自產成本及進口成本3個月加權平均做為調價基準,因此反映在價格,不論漲價或跌價都會落後反映,這與天然氣計價機制相似。
  4. 103年11月及12月依計價基準計算,低硫燃料油每公秉調降156及827元,中油公司因尚有吸收未調整金額每公秉1,373元,原本碰到降價時應先行回收,但為減緩工業用戶的負擔,已全數調降,並無未降價情形。
  5. 為配合政府穩定物價及照顧民生,採緩漲緩跌措施,去年12月因國際價格創新高,中油每公斤吸收9.65元,隨後國際價格下跌,中油再逐步回收,到12月為止才回收完畢,11及12月液化石油氣每公斤已分別調降2.5及1.65元,下個月將視國際價格全額調降。
  6. 國內天然氣價格依據政府核定的天然氣計價公式及調價機制辦理,並遵照「天然氣事業法」函報經濟部備查。單月調幅在3%以內,連續3個月調幅在6%以內,授權中油自行公佈,若超出授權幅度,陳報經濟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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