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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7日 星期五

從美、法兩國憲政設計,思考我國總統國情報告制度

1.吾人參考美國、法國憲政制度,發現兩國總統赴國會報告或演說,均無質詢之設計。另就我國憲政制度精神與憲法規範,實亦無納入質詢機制之理。 2.美國總統國情報告沿襲英王統治傳統,開國後納入憲法第二條第三節規定,並在實踐過程中逐漸形成若干慣例。一般而言,總統發表國情咨文後即離開議場,不接受議員質詢提問。兩黨議員不論政治觀點如何分歧,均會表現對總統的尊重,不會擾亂報告進行。 3.法國在2008年推動修憲,新修的憲法第18條,不僅保留了法國總統向國會發表書面國情咨文的憲政傳統,更新增了總統向國會(兩院聯席大會)發表演說的權力。然總統向國會演說並非義務,國會議員不得干擾總統演講。且總統演說後隨即離開,不接受國會議員的質詢;國會也不能針對總統演說的內容,進行投票,而只能於總統離開後進行意見的陳述與交流。 4.我國憲法增修條文是否創設了總統赴立法院報告的義務,確實存在不同見解。若多數民意支持,則馬總統不失為建立憲政典範的機會,但此還必須立法院一起攜手努力。 5.基於憲法規範,總統只是「報告」,立法院只是「得」「聽取」,且根據憲政體制與權力分立之精神,總統國情報告應排除立委的發言與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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