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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3日 星期五

應更公平處理都市更新案件

現行都市更新條例對於都市更新計畫的實施,仍有許多不公平或不完備的地方。建議有關機關未來在修法時,能夠秉持下列原則辦理:
1.明訂主管機關應當邀集學者專家研議建立公平合理的權益變換計算公式。
2.明訂有關不願參加都市更新者,其徵收補償應當按照更新後之「公平市價」辦理,並由主管機關組成之專家評估委員會進行評估其市價。
3.明訂主管機關應比照消費者保護法有關定型化契約規定之作法,公布業者所訂定有關權益變換契約之應記載事項與不應記載事項。
4.可考慮由主管機關進行實施都市更新計畫。現行法制如能朝上述方向修法,應可公平處理都市更新案件,營造建方與地主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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