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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0日 星期二

大埔案當事人得請求國家賠償

  1. 我國憲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所謂糾正案,指監察院認為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之設施,有違法或失當(職),經主管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移請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之措施。
  2. 本案監委縱然認為苗栗縣政府未符合正當程序及戕害政府依法行政形象,然尚未達違法或失當(職)的地步,故未提出糾正案,但受影響的民眾仍得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3. 糾正權之行使猶如兩刃之劍,如果行使不當,可能逾越權限,制肘行政權,混淆政治責任,代行司法權等,造成憲政危機。
  4.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今年年初判決大埔區段徵收違法,苗栗大埔4戶認為,政府應對大埔案國賠,賠償原則除原屋原地重建外,應由政府以代位求償方式,向苗栗縣長劉政鴻追償。
  5. 苗栗縣當年因缺乏產業用地,民國92年開始規劃大埔案,並獲得98%地主同意,吳敦義副總統(當時擔任行政院長)因而邀請苗栗縣長劉政鴻、內政部代表和農民等人在行政院會談。會談後做出「劃地還農」的決定,農地上原屋保存,而張藥房等4戶並非他當年協調結論的範圍。輿論指責吳副總統實有欠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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