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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8日 星期三

考監體制與人事,均應依憲維持運作!


1.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考、監兩院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且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3號解釋,提名及行使同意權之行使均為憲法上之義務,故總統與國會負有維持考監兩院運作之責任。
2.此次總統所提考監兩院委員,均是基於專業和人品考量,立法院即應對之依憲進行審查,決定同意任命與否。然而國會審查的重點,應置於被提名人專業、人品是否適任的問題,方符合憲法精神。
3.民進黨在審查程序未進行之前,即以充政治性言語恣意攻訐此次提名人選,不僅已悖離國會審查權專業、合憲的核心精神,其假審查之名,行政治鬥爭之實,實已昭然若揭。對於他人批評,又反恉為政治操作,更無異是「作賊的喊捉賊」,此種行徑尤令人不齒!
4.考監兩院存廢之問題,固可有不同之意見。然而廢除考監兩院事涉修憲,不僅嚴重衝擊現行政府體制,且修憲門檻之高,不易達成,提出此議,不過徒耗社會成本而已。將五權體制改為三權,造成國家權力過度集中,已違悖權力分立發展潮流,何況考監兩廢除之後,還要另設新的考試、監察機構,豈非多此一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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