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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30日 星期五

阿扁可以「保外回家就醫」,魏應充就不可以具保停止覊押?


1.覊押乃刑事訴訟保全證據之手段,有無覊押之必要,由法院審酌一切情況而定,倘無覊押之必要,若仍對被告為之,實屬違法行為。法院既已審酌魏某無覊押必要,自得依法予以具保停止覊押。檢方不服,亦得依法提出抗告,請求上級法院再審查該裁定之妥當與否,一切均須依法處理。
2.況且覊押並非刑罰,並非以處罰犯罪人為目的。魏某有罪與否,尚待法院審判確定,不宜以覊押作為處罰魏某犯行之方式,否則不但有違「罪刑法定原則」,亦不符兩公約人權保障之要求。
3.若干媒體對於司法總存有偏見,對於投其所好的決定,即大讚司法清明,對其所惡者,則痛批為司法之恥。在此種崎形心態下,出現阿扁可以「保外回家就醫」,魏應充不可以具保停止覊押的報導言論,實不足為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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