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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9日 星期五

選舉補助款只是對候選人競選經費的補貼,何有其他用途?不肖媒體別再胡言亂語!

  1.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1條第1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罷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按得票數領取之補貼款項,是對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助,也就是國家對候選人已支出之競選經費的一種補償,這也是補助款的唯一法定目的。
  2. 至於候選人依法掣據領取後如何處理?法律並無規定,也無從規定,因為候選人領取補助款,即已達成補償競選經費之法定目的。因此,部分媒體妄言選舉補助款須用於公益目的,否則即屬違法的言論,不是無知,就是惡意曲解法律,用以攻訐馬總統。試問這麼多候選人領取補助款,都用於公益嗎?台北市長柯文哲還打算將這次的選舉補助款,拿去還給父親過去借給他的房貸款項哩!怎不見媒體批評其違法?
  3. 洗錢防制法制定之目的,是防範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遭到掩飾或隱匿,故洗錢防制法是針對犯罪所得財產之規範。候選人依法領取之選舉補助款,屬合法的財產所得,根本就不是洗錢防制法規範的對象。部分媒體認為選舉補助款應受洗錢防制法規範,此等胡言亂語的程度,真是令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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