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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7日 星期三

雲林縣府向台塑需索10億,未送議會審查

1.按縣議會地方制度法規定,有監督縣政府施政,議決縣之預算及財產處分等職權。是雲林縣政府以台塑「指定用途」為由,將捐款未送議會審查,明顯反地制法「地方政府向地方立法機關負責」之精神。

2.台塑六輕因近年來大火不斷,嚴重影響附近居民生活與權益,雲林縣政府原應本照顧縣民宗旨,透過裁罰或要求台塑提撥回饋金,彌補污染所造成之損害,改善受害居民生活。雲林縣政府不此之圖,反而容任台塑為指定其他用途之捐款,縣府此舉實不無圖利台塑,以及逃避議會監督之嫌。

3.雲林縣政府發布新聞稿指出,六輕到雲林十多年,只有蘇治芬縣長將所有的捐助納入公庫,處理六輕問題,將啟動土地正義四部曲「污染立即補償」、「環評承諾監督」、「環境修補」及「回饋法制化」進行。然而地方政府欲為回饋金之徵收,應依法律之規定或授權辦理,法律未明定者,則應以自治條例定之,地方制度法定第28條有明文。因此,雲林縣政府倘真如其所言「回饋法制化」,即應透過縣議會制定自治條例後,向台塑徵收回饋金,將其用之於附近居民。如今縣府竟允許台塑以指定非用附近民捐款納之於縣庫,不僅明顯悖縣府所稱「回饋法制化」之主張,捐款未能直接回饋於六輕附近居民,「污染立即補償」及「環境修補」等政策宣示,恐怕亦不過是政客嘩眾取寵的政治空頭支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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