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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8日 星期四

陳致中解職非政治迫害

一、偽證罪為七年有期徒刑的重罪,並非輕罪,因而規定不得易科罰金。陳致中犯七年有期徒刑的重罪卻只被判三個月,在一般人民的眼中,根本算是「非常輕判」。

二、法官宣告陳幸妤緩刑,趙建銘及陳致中未緩刑,判決理由中有交代為何如此,主要原因是因為幸妤和趙建銘為夫妻,留一個人照顧小孩,且從犯罪行為及事實來說,陳幸妤較輕。可見法官並非亂判,是有一定的理由。

三、判決定讞後就必須執行,內政部只是重申未緩刑即應解職的法律明文規定,不應曲解為早就知道會有這種判決結果或政治追殺。很多東西應該看完公文內容才來批評,而不應胡亂猜測或造謠擾亂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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