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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30日 星期五

加強長照機構的管理機制

關於長期照顧機構的管理,建議如下:
一、規範護理之家的角色定位:
按照勞委會現行所規定的:老人養護中心可申請的外勞人數是每3床可申請1名外勞;而護理之家則每5床可申請一名外勞,如此一來,生理與自理能力不佳的護家住民,在人力比率的配置部份,明顯地相對不合理,對此,狀況不優的護理之家,理應是要比照小型老人福利機構,規範每3床可申請1名外勞,藉以捍衛護家住民的相關權益。
二、正視護理之家的人力資本:
鼓勵高中職校,專門辦理照顧服務員的相關科別,藉此讓基層的照護人力更加活化;連帶地,當衛生主管機關提撥經費以作為醫院提高護理人員收入所得之用時,那麼,是否也可從公益彩券盈餘基金裡,提撥一定的比率給長照機構,並以專款、專職、專責、專人和專用的經費運作原則,以強化長照機構之照護品質的專業性。
三、明定護理管理的法定之責:
長照機構是否能比照家庭監護工逃跑遞補等相關規定,超過6個月即可遞補?又是否應該要取消逃跑率管制?以及否要開放雇主自由轉換等,建議主管機關能再加以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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