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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日 星期五

儘速與對岸展開ECFA的後續協商

ECFA後續協商有四項,包括商品貿易自由化協議、服務業貿易自由化協議、投資協議與經濟合作協議。在商品貿易方面,為符合商品降稅的普遍性原則,兩岸商品應全面進入協商,所有商品項目的降稅幅度與時程應一次談完,而且降稅的幅度應該要大,但可以拉長部分產品的降稅時程。在服務業貿易方面,不妨考慮先從大陸與香港簽署CEPA的內容,就其中大陸對港開放服務業的部分,爭取參照辦理。投資協議,則須分成投資擴張與投資保障兩個層面來談。在經濟合作上政府應可利用兩岸產業合作的機會,主動邀請大陸企業或台資企業到台灣來投資,同時在兩岸之間進行產業的整合與分工,讓兩岸進行更深化的產業合作。除了上述四項後續協商,貨幣清算機制與租稅協議是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非常重要的一步,兩岸也應儘速納入協商議程,不負企業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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