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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8日 星期二

監聽有無違法尚在調查,在野黨勿藉此進行政治惡鬥!


1.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4條規定,監聽之受監察人,除該法第5條及第7條所規定之犯罪嫌疑人外,還包括為其發送、傳達、收受通訊或提供通訊器材、處所之人。因此,每一個監聽案並非只有該案之涉嫌人,故與犯罪嫌疑人有收訊通訊往來,或提供通訊器材,亦有可能包含在內,不能以遭監聽者涉及犯罪嫌疑人以外之人,即妄指為違法監聽。
2.最高檢特偵組監聽事件目前已由法務部調查中,民進黨立委在不明法律規範,又未提出明確事證,在調查結果出爐前,即刻意誣指調查不公,不僅悖離事實,欲藉此混淆視聽、從事政治惡鬥的企圖,實已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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