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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4日 星期五

法院查核次數少,不代表放任違法監聽

  1. 法官對於監聽執行,是否已盡查核之責,不應僅憑形式查核次數多寡斷定,而應視其查核的具體內容而論,例如是否詳細查明監聽執行過程等,倘若只是形式上敷衍了事,縱使次數很多,仍屬未盡監督責任。
  2. 現行監聽法制或有未盡完善之處,然而將所有責任完全歸責於法官,是否過於草率武斷。尤其是職司法制建構的立委諸公,難道對此能夠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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