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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4日 星期三

改革不應製造仇恨對立


  1. 授益性的給付措施在未違悖相關法律規範,雖無法律明文規範,國家基於對於人民照顧義務,仍得本於行政主動性積極為之,亦未違「依法行政」原則。
  2. 國家對於軍公教人員所為福利性指施,雖無明確法律規範,或僅透過行政命令為之,並非違法。況且此等福利性給付均由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之預算支應,已成為所謂「措施性法律」,其合法性迨無疑義。
  3. 國家對於此等授益性給付,整體考量社會情勢與國家財政負擔,為公平合理之給予。目前國家財政困窘,對於相關授益性給付可酌予合理調整,以符現時情勢與人民期待。
  4. 政府決定大幅限縮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放,同時維持因戰訓傷亡、遺屬及月入2萬元以下者之給予,顯已對此部分給付作出公平合理之改革。
  5. 然而對於軍公教授益性給付之調整,仍須以理性適當方式為之,避免對弱勢照顧不足,違背實質公平正義。尤其不應抱持清算仇恨態度,甚至以情緒辱罵式的言論攻訐軍公教人員,激化社會對立,倘造成此種情形,絕非國家人民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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