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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6日 星期五

回歸法與理性,看待林益世交保裁定


  1. 按覊押之目的在於保全證據,避免被告逃亡、湮滅物證或勾串人證,所為刑事訴訟程序的強制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及第101條之2等規定,被告若不符覊押要件,尤其是無覊押之必者,自不宜施以覊押處分,否則即屬國家公權力之濫用。
  2. 特偵組昨依貪汙罪、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嫌起訴林益世,法院認為林益世固然犯嫌重大,但檢察官已訊問林妻等相關被告及證人完畢,並無滅證、串供之虞,顯見林案並無施以覊押以保全證據之必要。況且法官審酌林益世的身分地位、資力及檢察官主張的犯罪所得等因素,裁定林益世以5000萬元具保後免於羈押,並限制出境及限制住居,停押期間應每天到派出所報到,已足以防止被告免除覊押後逃亡,故法院裁定之合法性應無疑問。
  3. 我國民情對於刑事訴訟若干制度措施多有誤解,將覊押視為對被告之處罰,甚至是人犯之求刑,即是常見的謬誤。倘遇有眾所關注的重大案件,更極易流於情感的批評,忽略刑事訴訟講求以證據探究犯罪事實的本質。尤有甚者,在有心人士以不當言論推波助瀾下,煽動民眾情緒,攻訐審偵機關,企圖對司法人員形成壓力,干擾刑事訴訟程序正常進行,此種作法實無足取。因此,對於司法機關對於刑事案件處置作為,應回歸法與理性看待,使國家刑罰權能夠適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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