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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3日 星期三

政府不容陸資對台投資影響國家安全


1.現行陸資對台投資行為,依規定是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邀集相關單位共同審查,凡影響國家安全者,得禁止其投資。

2.依據國防法第廿二條,將「非核心」能量項目循策略性商維管道送修,「核心」項目包括特殊用雷達、電戰、指管通情、飛彈及軍械等,仍由國軍自力維修,部分項目則採取軍售管道送美維修。而目前亞航維修的是非核心的零組件,重要的電戰、引擎、導航、射控等項目,仍由軍方自行維修

3.若能證明亞航背後有軍事資本或軍事目的,可依法予以斷然處置,完全排除。
4.政府未來將加強訂定同類案件的保密措施外同時,如果國防工業廠商經證實後,確認有中資參與投資,我國軍方擬將逐步減少其承接軍方標案的範圍,也不排除完全終止雙方相關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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