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全球資訊網

2012年10月29日 星期一

公務人員因工作性質有異而待遇不同,一味齊一薪資只是假平等!


1、公務員之工作性質、危險程度、工作時間、地點本來就不同,待遇當然不可能完全齊一。
2、若所有公務員都不分工性質差異,完全平等,那危險工作、偏遠地區、辛苦的工作不會有人願意去做,如此不是真的公平,是假平等。
3、審計人員與正副總統、五院院長隨扈因為不同的工作性質,危險程度與工作時間,比一般公務員待遇更高,並非不合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