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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4日 星期五

經考試合格任用之金融雇員具轉任資格


1.依憲法與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有關公務人員依法考選任用事宜係屬考試院職權,故行政、立法不宜透過組織法修正而另闢蹊徑。
2.然而,金融雇員有多種來源不宜一概而論,尤其其中有些金融雇員是經考試合格任用,實質上可具轉任公務人員資格。
3.即便相關人員具備轉任公務人員資格,其任用仍需依照依法考選原則,並須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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