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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3日 星期二

散步畫面不算醫療資訊,法律對個人資料保護有明確規範


1.曾勇夫公布的是阿扁的散步畫面。這個算是什麼「醫療資訊」?解讀歸解讀,畫面歸畫面,不能混為一談。散步畫面不是醫療資訊。
2.那些資訊才叫做資訊,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保護,是有法律明文的。
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文字很清楚,得到當事人同意並不是必要的條件,只是三個條件其中一個。民進黨立委把得到當事人同意解釋為必要條件,是曲解法律。
4.同法第第 16 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一樣,得當事人同意不是必要的、唯一的條件。民進黨立委曲解法律的心態十分可議。如果民進黨立委不是曲解法律而是真的以為是這樣,那他們知識及能力不足以當立法委員,應該被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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