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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6日 星期二

兩岸互設辦事處必建立在對等基礎上

兩岸互設辦事處代表這是一個雙向關係,雙向關係代表的自是對等。倘若行政院所訂草案將給予海協會在台灣所設辦事機構幾乎等同「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領事待遇,基於對等原則,海基會在大陸所設辦事機構必也享受等同該公約的待遇。事實上,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條中已明定:大陸機構在台設立分支機構要依照對等原則,而且設立許可事項要以法律定之。因此此草案尚需要立法院充分討論,人民亦可持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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