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全球資訊網

2013年4月22日 星期一

移送病監是保障受刑人人權的合法措施!


1.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1項規定:「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對於罹患疾病無法於監獄醫治之受刑人,將其移送病監,符合上開規定之要求。
2.准予保外醫治之受刑人,實務上多屬罹患無法醫治重症,或性命將終之人。以陳水扁目前病情,尚未至得保外醫治之程度,且相關醫療建議亦只謂不宜返回監獄,並未要求須為保外醫治之處分,故移送病監是合法且適當的處分。
3.對於受刑人准予保外醫治,其目的在使受刑人獲得適當之醫療,並非因此而獲得釋放。換言之,保外就醫目的在於「醫治」,而非「保外」。倘認為保外醫治,即是釋放出獄,顯係對保外就醫的誤解。因此,不論「保外醫治」、「戒護就醫」及「移送病監」,均是在兼顧人權與法治的情況下,使罹患病疾受刑人獲得妥善醫治之手段。在無法予以保外醫治的情形下,將罹患疾病受刑人移送病監,已是最佳的處理方式。否則,罹患病疾受刑人不去醫院或病監,還能去哪裏?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