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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0日 星期三

法院傳扁主治醫師作證,完全合法!


1.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故扁目前自可依法聲請停止審判,然而法院必須審究是否有停止審判之確切事由,避免阻礙訴訟程序正常進行。
2.依照法院實務經驗,法院判斷是否能停止審判或准予請假,除了引用病歷等書面資料做為依據外,為求慎重,甚至會親自探視被告確認狀況。因此,傳喚主治醫師作證,自屬合法之調查方式。
3.況且依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規定,任何人對他人案件均有為證人之義務,或同法第198條規定,法院得選任鑑定人進行鑑定,傳喚扁主治醫師作證或鑑定,即係依法所為,外界實不應過度解讀,甚至恣意評斷干擾司法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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