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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9日 星期四

嚴格要求國家公園生態敏感區之開發應提送環評


1.悠活一二區雖有建照,但仍屬違法經營,既屬違法就應該依法取締,為何還可以照常接單營運。
2.如果是對的事及該作的事,只要是經過謹慎評估與檢討,該校正的錯誤還是要做,不能只為怕輸就不去做,這樣只會使百姓更加反感。
3.渡假村係依據《國家公園法》預做評估環境影響,那是針對規模較小的案件,像悠活渡假村的量體如龐大,當然需要環評,建議政府重新檢討環評法,嚴格要求國家公園開發均需提送環評,斷絕不法廠商以蠶食方式進行違法開發。
4.悠活以先取得一、二區(不到一公頃)旅館執照,規避環評爭議,再以別的名義擴張版圖範圍,這是國內非法廠商慣用手法。內政部因不管環保法,對法規可能有誤解,建議需再加強跨部會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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