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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9日 星期四

法官也有自清的合法權利


1.法官評鑑事由規定在法官法第30條第2項,但在同法35條第4項有規定:「就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法官認有澄清之必要時,得陳請所屬機關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之。」
2.法官覺得被冤枉、有自清必要,法律給了法官權利,可以自救、自清。
3.今天社會各界對承審法官諸多批評,法官想要自清,還要被罵虛晃一招,這是誰的錯?是法官的錯嗎?如果法律連自清的制度都不給法官,被罵的法官豈不是很弱勢?更可怕的是連法官自己的同事,因為事不關己也加入謾罵,那一天輪到自己,誰會幫你?
4.合議庭本來就是表決的,誰能主導?如果有人能主導,誰相信司法是公正的。林孟皇法官的辯解過頭了。
5.法官合法的權利,我們仍然應該要維護。林益世案,要就事論事,太過情緒化,理盲,台灣就沒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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