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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8日 星期三

法官自請評鑑,是合法負責的表現!


1.法官法規定法律見解不得作為評鑑事由,目的在確保法官不受干擾依法獨立審判。況且判決法律見律可透過審級制度, 由上級法院糾正變更,故無須由法官評鑑為之。
2.至於法官操守及辦案行為,此等與法律見無涉之事項,攸關人民對司法信任,自有接受監督與外界評價之必要,亦為評鑑制度設立之目的。
3.承審林案法官將裁定交保,以及審判中對證人之態度等程序事項,自請交付評鑑接受檢驗,希望藉此消弭外界爭議,此種合法負責的態度,不僅不應譏諷批評,反而應該給予肯定。況且審判程序事項及法官辦案態度,攸關訴訟正當性,絕非所謂「小事」,否則「程序正義」及「法律正當程序」豈不淪為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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