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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9日 星期一

黨代表並非黨職,媒體不能睜眼說瞎話。


1.依行政中立法第5條:「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此一規定在兼顧保障人民的集會結社自由。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本法所稱政黨,指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備案成立之團體;所稱政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本會為教育部許可之財團法人,並非政黨,亦非政治團體。劉孔中、林建甫、朱雲鵬等召集人,於國政基金會之兼職,明顯不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外界之不實指控,令人感到遺憾。
2.黨代表並非黨職。人民團體法第 13 條規定:「人民團體之會員代表係指由會員單位推派或下級團體選派或依第二十八條規定分區選出之代表;其權利之行使與會員同」,是故,依人民團體法,「會員代表」只是「會員」而已,並非一種職務。黨代表只是會員,不是黨職。
3.如果媒體明知黨代表並非黨職,卻又故意曲解,造成社會誤解進而撕裂社會或影響他人聲譽,實應為其惡意行為負法律責任;如果媒體對於黨代表是否為黨職有疑義,在報導上卻又仿佛已經毫無疑義一般公然指責,破壞他人聲譽之危險一樣發生,媒體仍應為其間接故意所造成之結果負責,不容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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