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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7日 星期三

兩岸協議監督,公投法仍可適用,無另訂特別法之需要!


1.縱使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沒有納入公投機制,公投法仍可適用。立法院若認為兩岸協議涉及主權而有公投之必要時,可以由立委過半數決議,交付公投。
2.總統亦可以透過防禦性公投條款交付公投。因此無另訂特別法之需要。
3.馬總統在2012年大選前已公開承諾未經公投同意,不會與對岸簽署政治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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