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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30日 星期五

少數公務員違法行為,應依法究責。不應無限上綱為系統性問題。

  1. 台中市政府內少數公務員貪瀆,屬於個人違法行為,應依法究辦,不要胡亂上綱為系統性危機。且該案為廉政署查辦,顯示政府內部的內控機制在肅貪防貪上,已發揮積極作用。
  2. 依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均由該法人董事會選任,以及特別程序之規範。目前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人事,均係依法辦理,並無違法之處。若立法委員認為不當而必須有所限制,自己應積極行使職權,修法解決,而非放任自己權力不行使,完全期待行政機關自我調整。
  3. 政府預算除由行政機關編列外,亦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執行並受相關法規、審計部與立法院之監督。歡迎全民也加入監督之列。不止監督行政機關,對立法院職權之行使也一併監督。形成對政治人物的課責壓力。
  4. 論公務員坐領高薪並不公允,過去公務員薪資與民間企業相比,並不算優渥,惟近年來民間企業薪資下滑,導致民眾觀感轉變。且公務部門對外公開招考,只要有能力者,均可透過考試爭取進入公職服務。若認為公職待遇佳、福利好者,歡迎報考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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