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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30日 星期五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人事,均依法辦理!

  1. 依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均由該法人董事會選任,以及特別程序之規範。目前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人事,均係法辦,並無違法之處。
  2. 依憲法第 58 條第2項、第63條及第70條等規定,以及預算法相關規定,立法機院固有預算之審議權。且預算法第52條亦規定,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立法院就總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各該機關單位參照法令辦理。惟立法院所為決議仍不得逾越法律規範,例如以「負擔」之形式課予行政機關義務,否則即屬「法定外決議」,原則上不生法律拘束力。
  3. 立法院雖於審議總預算時,決議要求行政院所屬各部會遴派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人員時,應遵守為一定年齡限制,然參酌上開說明,即係課予行政機關一定義務之「負擔」,顯已逾越預算審議權限,自不發生法律強制拘束力。倘若立委諸公認為此等現象有導正之必要,何不立法明確規範杜絕爭議,方為法治之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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