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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5日 星期一

對於不斷違法擾亂社會秩序者應依法制裁。

  1. 預防性羈押必須依刑事訴訟法101條之1的規定,經法官訊問後認為有犯一些罪刑,且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時,得羈押之。
  2. 因此是否有羈押之必要,係由檢察官提出聲請,最後由法官決定。非警察可以自行決定。基本人權與言論自由仍受到法律保障。
  3. 民眾各然有表達意見之權利,但不應過份干擾其他社會大眾的權利。廣大民眾需要政府維持社會基本秩序,此乃政府責無旁貸之責。對於表達訴求卻在手段上不斷違法,而影響其他民眾權益的行為與個人,政府依法採取必要作為,確屬必要。毫無作為,將會引發其他民眾的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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