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全球資訊網

2012年8月20日 星期一

監察院依法追究行政責任,非政治追殺


1.監察院職權在於調查公務人員違法失職之行政責任,本與司法機關訴究法律責任性質不同。過去由於司法程序已經開啟,監察院未免干擾司法,依照慣例於檢察官偵查程序告一段落後,方啟動行政調查程序,並無針對特定人士窮追猛打之問題。

2.無違法情事並不代表無行政疏失或責任。監察院依法調查,追究責任,整飭官箴,為我國憲政體制權力分立監督與制衡之設計。

3.宇昌一家公司不等於整個生技產業,違法或有行政疏失的行為,絕非一般正常產業正當經營之行為。不應誇大宇昌公司之份量,也不該將不正之經營模式,套用於其他合法努力打拼的公司。

4.吳敦義副總統使否違法選罷法、劉憶如是否變造文書,檢察官亦一併簽結,民進黨不能僅挑對蔡英文有利地方的就說司法還情公道,對吳劉二人之處理,就說司法不公。雙重標準,莫此為甚。

5.馬政府是否違反行政中立,歡迎檢舉,馬政府願意接受司法與全民檢驗。

6.蔡英文在選舉期間無法對各界質疑提出清楚說明,無法說服民眾,選民於是用選票做出選擇。蔡英文不應怪提出懷疑的人,更不該怪選民的選擇,應該反省自己說法為何不為多數選民接受。
7.蔡英文若認為委屈,當然可以依法主張其權利,不過檢察官對吳劉二人已簽結,委託律師此舉,難免令人質疑充滿作秀意味。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