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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1日 星期五

釐清兩岸司法互助及食品協議之爭議問題

針對自時報批判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施行至今二年,在中國服刑的受刑人僅有一人回台服刑,以及兩岸食品協議使毒奶粉受害廠商求償問題仍原地踏步。對此實為莫須有的指控:
1.前述是一個假議題,是立法委員不懂法令的胡亂質詢。2、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對受刑人接返問題,法務部於99年10月26日早已有新聞稿。依協議第11條,服刑中並非必然遣返,須雙方及受刑人均同意始得遣返。3、對象如果不是中國大陸,是美國,在美國服刑中的台灣人可以隨便就接回台灣服刑嗎?要求接返,除非是特定案件(如人權爭議、兩國法制明顯差異甚大之犯罪),沒有任何國家會輕易放棄司法主權。要求強制接返沒有道理。4、食品協議的內容,不包括個案求償的保證。難道要政府去幫廠商打官司,還是要政府變身討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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