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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7日 星期四

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不同

監察院以九比四通過彈劾余政憲,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提案監委陳永祥、馬秀如說,余政憲是南港展覽館案遭判刑的九人中唯一的公務員,卻只被判緩刑,若連行政責任都不追究,有失公平正義。

分析造成此案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差異原因如下:

1.余政憲是因為充當污點證人而依證人保護法獲得輕判。

2.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是兩回事,余政憲刑事責任依法輕判,並不影響其應負的行政責任。

3.監察院彈劾余政憲,追究其行政責任,在法理上十分正確。外界應支持,不宜以有色眼光曲解彈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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