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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8日 星期一

公投案是立法院依公投法第16條提出,當然無行政機關違反13條之問題


  1. 李慶華提案在理由書中清楚表示立法院代議體制雖然可以處理核四問題,但是結果可能仍無法化解民眾歧見,故決定將正反意見併陳,由立法院提案交付全民公決,目的是過立法院提供平台,讓正反意見可以辯論,全民最後共同做出決定,一起承擔結果。立法院對核四並無任何預設立場,完全交由民眾決定,這有什麼不對?哪有混淆問題?
  2. 此案如該報載,是由李慶華提出,就是立法委員依據公法第16條,由立法院發動,而非行政院發動,當然沒違反公投法13條的問題。前面說李慶華提案,後面又說行政院違法提案,這才是混淆視聽,誤導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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