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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8日 星期四

立法院「委員會」的決議不能更動國家重大建設與預算!


1.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行政院必須向立法院負責。立法院依其職權由「院會」通過之決議,行政機關可以接受,或認為窒礙難行時由經總統核可後提出「覆議」。但無論如何必須是由院會通過的「決議」。
2.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通過之決議,是否可以對行政機關產生拘束力,是有問題的。且由於核四是國家重大建設,預算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豈可因委員會少數立委之決定即可推翻?
3.大法官520號解釋也清楚闡明,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必須由行政立法兩院協力變更,不能由一方片面決定。
4.既然此決議非立法院院會通過之決議,對行政機關預算之執行,自不產生更動之影響。行政院當然還不必思考是否動用「覆議」程序。且既然飛立法院之決議,多數黨也尚毋須考慮是否在立法院內部程序先進行「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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