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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1日 星期一

馬政府願將核四問題交由全民公決,民進黨執政時為何不敢?


1.核四是目前政府已執行中之重大建設,若要停建核四,根據公投法,應屬於第2條第2項第3款全國性公民投票「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中之「重大政策之複決」,應無疑義。既然是對政府現行政策之反對,故公投主文之命題,應採與目前政府作為相反之提問。
2.對於已經在做的東西,根本毋須勞師動眾發動公投背書。且既然公投是補代議制度之不足,毫無疑問當然要朝跟目前政策相反的方向提問。
3.公投主文的意思是,贊成停建者,當然不能運轉;反對停建者,即贊成續建,當然即贊成完工後開始運轉。非常清楚,無模糊問題。
4.認為此題目是巧立名目者,就是預備在停建公投為通過後,立即再發動停止運轉公投。辦一次公投要花7.5億,這些人為何不一次講清楚,難道只要不達其目的,就準備一直不斷發動公投阻擋?這才是真的巧立名目吧。
5.此次公投是由立法院依據公投法16條提出,不是行政機關提出,沒有違反公投法第13條(行政機關不得藉任何形式發動公投)的問題。
6.核四不是馬政府決定要蓋的,預算是民國83年就通過的重大建設。如今馬總統看到民意,決定透過黨籍立委在立法院提案,中性持平地將該問題交由全民公決,有何不對?民進黨執政時(公投法9211月就制訂),為何不交給公投決定?馬政府比陳總統更願意傾聽民意,回應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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