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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5日 星期二

兩岸服貿協議依法定程序處理,無黑箱作業問題


1.兩岸協議是否需要實質審查,除必須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外,相關議事程序要如何進行,仍由立法院決定。整個過程受各界監督,沒有黑箱作業問題。
2.兩岸協議是否需要實質審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已有清楚規定:「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3.陸委會主委已表示,由於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不涉及修法,所以將送立法院備查,但若立法院認為有實質審查必要,陸委會也會尊重。
4.以美國為例,行政協定並不需要國會審查,條約需要經過參議院2/3同意,但國會-行政協議則只需要國會過半數同意即可通過。因此,國會審查涉外協議並不一定需要國會審查程序,仍需視協議之性質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5.兩岸協議如何處理的決定權仍在立法院。並非行政部門面片即可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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