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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8日 星期二

公務員違法酒駕,如同勞工解雇,將遭受撤職或休職處分!


1.停職只是對違法公務員在未為最終懲戒處分前,由公懲會或主管長官依公懲務員懲戒法第4條規定,所為停止執行職務之暫時處分。換言之,停職僅具有暫時停止執行職務之效力,並非最終之懲戒處分,違法公務員若遭公懲會為撤職或休職處分,仍有可能喪失其職位。
2.依公務員懲戒法第6條第1項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未受撤職或休職處分或徒刑之執行者,應許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俸給。準此,受停職處分之公務員若遭公懲會撤職或休職處分,仍不得領其停職期間之俸給。
3.公務員違法酒駕,可能遭受撤職或休職處分,亦無法領受停職期間之俸給。相較於勞工酒駕雇主可以解職,法律並未給予違法公務員特別優待之處,自不生公平與否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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