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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3日 星期四

立委拿錢喬事,都是犯罪!


  1. 立委受託遊說固屬義務性選民服務,然而一旦因此涉及利益,即構成收受賄賂罪。況且立委對國產局有審查預算及質詢權,國產局也確實因高志鵬遊說而變更承租案見解,故法院見解並無不當。
  2. 法院認為林益世案不構成收賄罪之理由,係因證據不足,以及中鋼等公司非行政機關。然而林益世行為成立利用權勢恐嚇利得罪,仍屬瀆職罪。因此,不論犯罪行為情節如何,立委拿錢喬事,一定都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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