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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0日 星期三

陸資投資自由經濟示範區示範事業之外項目,將等兩岸服貿協議生效後,再行公告生效


1.《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8條、第9條及第11條業經經濟部於1021114日以經審字第10204606270號令修正發布。
2.上述辦法乃係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2條第2項及第73條第3項規定授權經濟部以行政命令訂定之,難謂有「偷渡」問題
3.該辦法第8條第2項:「投資人投資自由經濟示範區示範事業,無涉及國家安全者,應經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同意;其投資業別項目、限額及投資比率得不受前項之限制。主管機關為審查投資人於示範區申請投資案件,得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召開會議專案審查之。」
4.前述有關陸資投資自由經濟示範區示範事業之除外規定,原則將俟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生效後,另以命令公告生效日期。
5.易言之,目前陸資來台投資的範圍仍未擴大,須待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生效後,並經主管機關公告生效日期,陸資於自經區示範事業之外項目始會開放。
6.與論者稱,經濟部已經偷渡開放中資在自經區投資,實在與事實相去甚遠。反對黨不察事實,就任意批評,造成民眾的誤解,相當讓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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