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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9日 星期五

監委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而非順從民粹辦案!

  1.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監察委員依監察法獨立行使職權。彈劾權為監察權核心,彈劾案最後成立與否非憑獨斷,而是監委多數意志的表現。
  2. 追究公務員刑事罪罰與行政政違失,本分屬二事,兩者亦無相互連動或排斥之關係,否則何須由不同之司法與監察機關各自調查?監察法及其施行細則亦有此等規範。
  3. 檢察總長黃世銘涉嫌洩密一案,雖已提起公訴,然並不得以此拘束監察權之行使,而謂監察院須對黃氏予以彈劾,監委仍須依法行使職權,調查行政責任之有無否則將造成監察權從屬司法之情形,明顯悖權力分立的精神。
  4. 何況本案尚可能再度提起審查,在未有最終確定結果前,即以「只拍蒼蠅、不打老虎」、「廢除監察院」等民粹式言論攻訐監察院,不僅失之武斷,亦干擾監委獨競行使職權的空間,實不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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