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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3日 星期三

特偵組存廢應慎重為之,勿流於民粹!

  1. 對於特定刑事案件之偵查,世界先進國家多設有特別檢察制度,例如美國以往的特別檢察官,日本現行的檢察特搜部制度,我國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之設計,實非特例。
  2. 近來各界對特偵組行使職權,固有多有所評批。然而卻不能以此完全抹煞其已有的辦案成效,尤其是制度的興廢,更須全盤整體考量,倘只是僅憑民粹即興式的草率決定,恐將對國家法治穩定發展,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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