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全球資訊網

2013年11月25日 星期一

服貿談判一切以合法程序,整體利益為原則

  1. 在協議簽署前除行政部門拜會立法院內政及經濟委員會的朝野立委外,亦曾向國會進行3次專案報告,接受國會監督。且亦已就46種服務業徵詢264位公協會及業界代表,溝通次數達110次,並非黑箱作業。
  2. 貿易談判的利益對等需以整體看待,陸方開放我方服務提供者在福建及廣東經營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照護機構,而該兩省人口合計即已超過我方5倍。
  3. 未來陸資來臺合夥設立小型老人照護及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時,亦必須和國內現有機構一樣,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我並未給予陸資超國民待遇。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