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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6日 星期二

違法行為依法究辦,但不應恣意株連他人!

  1. 犯罪應事實及證據認定,乃刑事偵審的原則。劉政鴻縣長胞弟侵占國有地一案,目前既已由檢方偵辦,各界即應尊重檢方辦案,避免恣意批斷,干擾案件正常偵辦。
  2. 劉家與馬家交好,縱然屬實,亦不過一般正常社交關係而已,焉能據此論斷馬家人有包庛不法行為之情事?倘若此等說法成立,只要與刑事被告有關係之人,即有能入罪,無異古代「株連」刑罰的復僻,豈非人人自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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