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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30日 星期三

警方依法行使職權,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安定力量


1.中華民國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每一位公民都有公平的權利,對公共事務表達不同的意見;人民之間、政府與民眾之間、政黨之間,都應該尊重彼此的言論和行動自由。
2.透過選舉等合法程序,人民授權當選人在授權期縣內,根據其所被賦予的職權內容組織政府,並授權代議士行使權力分立的監督工作。
3.行政院和立法院是國家行使公權力的重要單位,更是維持國家公共事務運作的領銜機關,不容少數人為了特定的利益,就以壞性的手段,干擾政府運作及社會秩序。
4.維持社會秩序是警察人員的工作,警方依法行使職權,依法執行國家公權力和國家強制力,對違法行為強制執法,目的是維護民眾的生活秩序。
5.警方執法行為有漸進性、有強度之分,全程蒐證,也高度自律,能受司法公評;「國家公權力」、「國家強制力」與「國家暴力」也有強度之分,呼籲民進黨不要一再濫用「國家暴力」的說法誤導大眾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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