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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9日 星期三

國安會秘書長依法得訪察相關機關,以利國安資訊之整合

  1. 國安會秘書長訪視各相關機關的事件發展,越來越以權力與政治陰謀的角度來評論。至今相關評論已一再點明,依據憲法與國安局組織法規定,國安會秘書長作為總統的國安幕僚,當可對業務相關機關進行訪視,以了解其職權內容,匯整資料後,供總統參酌,以利於總統對於情勢的掌握與決策。
  2. 再者,依國安會組織法規定,國家安全會議之出席人員有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參謀總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以及總統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國家安全會議。此乃基於業務所需,為充分整合,而進行訪察,並非操縱或指導,其評論內容乃言過其實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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