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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1日 星期五

省府依法任用郭冠英,並無違法!

1. 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晉用,固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7條所明定。惟自反面解釋而言,未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自得依法任用。郭冠英既尚未屆退休年齡,台灣省政府自仍得晉用。
2. 台灣省政府任用郭冠英之程序,均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報經相關人事銓敘機關銓定,郭即係合法任用之公務人員。倘無法定事由即任意將郭某免職、撤銷任命,無異是要求政府違法,顯非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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