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全球資訊網

2014年7月7日 星期一

國安會秘書長依法得訪視相關情治機關

  1.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明定「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國安會本為總統的政策幕僚機關,而該會秘書長當有權對所屬及相關機關進行業務了解工作。
  2. 另依據國安局組織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安全局隸國家安全會議,對國防部軍事情報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所主管之有關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負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之責。所以國安會秘書長,甚至總統、國安會委員瞭解統合單位與工作內容,為其法律上應盡的職責。
  3. 另外總統也強調秘書長不能只看這些機關給的書面報告,「他自己還是要去瞭解」;尤其兩岸關係改善後,大陸一年有這麼多人來台灣,兩岸關係影響到國際關係,也對於其他方面與國內安全都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必須去關心。
  4. 況且民進黨執政時期的秘書長,也有到各相關機關進行督導,為何以前可以,現在不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