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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3日 星期一

民進黨面對司法的處理機制一方面是「護短」,另方面是「只准判藍、不准判綠」


  1. 南投縣長李朝卿因涉縣政府道路災修工程收取回扣案,遭南投地方法院裁定收押禁見後第一時間,中國國民黨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即開會處理,決議李朝卿予以先行停止黨權處分,俟司法調查結果再做研處。
  2. 反觀民進黨籍嘉義縣長張花冠遭起訴,民進黨中央竟稱「起訴還不需黨紀處理」,相較國民黨立即與慎重的處理態度,民進黨這樣的處理態度,終需面對人民檢驗。
  3. 對政治人物應採高道德標準,在未定罪之前一律認定有罪,先予處罰,這是民進黨最先提出,且為一貫主張。
  4. 從陳水扁前總統案、陳明文案、蘇治芬案到張花冠案,蔡前主席已多次對外表示「司法不公」、「黑手」、「不排除政治因素」,卻從未拿出任何證據。
  5. 從蔡前主席與蘇主席面對嘉義縣長張花冠被依貪瀆等罪起訴的態度而論,民進黨面對司法唯一的「處理機制」,顯然叫做「只准判藍、不准判綠」;面對黨籍同志涉案確定被起訴的唯一「處理機制」是護短。
  6. 無論李朝卿或張花冠,都是在偵查中,理論上在定罪前都應推定無罪。為什麼民進黨認定張花冠無罪而李朝卿有罪?這不只是兩套標準、政治鬥爭,而且公然違反民進黨清廉的一貫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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